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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安全审核意见书
2008-04-17
 
   
    许可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3号令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 
  申请人完成筹建后,持同意筹建的批准文件到同级公安机关申请信息网络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 
  申请人持公安机关批准文件向文化行政部门申请最终审核。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依据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经实地检查并审核合格的,发给《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对申请人的申请,文化行政部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或者公安机关经审核不合格的,应当分别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人持《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依法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许可条件:符合上述许可依据要求的
   申请材料:
   1、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2、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3、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营业场所;4、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6、有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许可程序:
   1、县市公安网监部门初审;         
   2、市局网监处安全监察科审核;     
   3、部门负责人审批。                      
   许可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网络监察支队     
   联系电话: 0355-2210285       
   监督机构: 市公安局纪检委     
   投诉电话: 0355-2058028       
   单位地址: 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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