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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闭挖掘占道审批
2008-04-17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许可条件:符合上述许可依据要求的
    申请材料:
    1、封闭挖掘占道申请(2KM以下工期10天以内国省道及市区道路);
    2、绕行路线文字及图示说明;
    3、施工单位安全措施;
    4、须封闭挖掘辖区内交警部门意见。
    许可程序:
    秩序科业务窗口人员审查
    许可期限: 1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联系电话: 0355-2095114       
    监督机构: 市公安局纪检委     
    投诉电话: 0355-2058028       
    单位地址: 长治市城东路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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