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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及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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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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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三条第一款: 内地公民申请去香港、澳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八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边防检查站有权阻止出境、入境:
(一)未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港澳同胞回乡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 (二)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冒用他人往来港澳通行证件或者港澳同胞回乡证的; (三)拒绝交验证件的。
具有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的,并可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许可条件:符合上述许可依据要求的
申请材料:
照片、《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签注申请表》、有效台胞证、本人身份证、首次申请要提交健康证明
许可程序:
1、大厅窗口人员受理
2、信息核对
3、负责人审批
4、制证签发
许可期限:台胞证申请 7 个工作日
签注申请 5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联系电话: 0355-2058187
监督机构: 市公安局纪检委
投诉电话: 0355-2058028
单位地址: 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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