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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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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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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十条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许可条件:台湾居民
申请材料:
1、填写完整并贴有本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48mm)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定居申请表》;
2、持有效台胞证的,应提交其台胞证;交验本人台湾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
3、 提交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6个月以上的健康证明;
4 、效验与申请有关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许可程序:
1、大厅窗口人员受理
2、审核
3、省厅审批
许可期限: 60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联系电话: 0355-2058187
监督机构: 市公安局纪检委
投诉电话: 0355-2058028
单位地址: 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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