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
|
|
2008-04-17
|
| | |
许可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一章第三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凭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旅行证件,从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出入境口岸通行。
第六条 大陆居民前往台湾定居、探亲、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事宜或者参加经济、科技、文化、教育、体育、学术等活动,须向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
许可条件:符合上述许可依据要求的
申请材料:
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专用照片、《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申请审批表》、入台许可证明、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许可程序:
1、大厅窗口人员受理
2、信息核对
3、部门负责人审批
4、省厅制证
许可期限: 10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联系电话: 0355-2058187
监督机构: 市公安局纪检委
投诉电话: 0355-2058028
单位地址: 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85号
|
|
上一篇: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 下一篇: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