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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来港澳通行证及签注
2008-04-17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六章第十七条 中国公民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公安部、外交部、交通部根据本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许可条件:中国公民(户籍在本市的居民)
    申请材料:
    1、探亲:(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通行证专用照片。(2)直系亲属关系证明。(3)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在香港、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
    2、团队旅游:(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通行证专用照片。(2)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3、商务:(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通行证专用照片。(2)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澳门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税务登记证书和税务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和派遣函。(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港澳逗留:(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通行证专用照片。(2)赴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相应进入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赴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教育辅助办公室出具的《确认录取证明书》及澳门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港澳就业,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受雇非本地劳工预报名单》或澳门社会文化司或经济财政司出具具有申请人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赴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4)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还须提交商务部《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劳务合作项目审批表》复印件(5)所持往来港澳通行证上逗留签注有效期届满,继续申请在香港或澳门逗留。其中,在香港就学、就业、培训人员及其亲属,须交验香港入境事务处出具的延期许可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学,须提交澳门高等院校出具的在学证明;在澳门就业,须交验经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核准的有申请人姓名的续期名单表或者澳门社会文化司或者经济财政司出具的有申请姓名的批准文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人员的亲属,须交验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出具的批准通知书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港澳其他事由:(1)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通行证专用照片。(2)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赴香港或者澳门,须交验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3)在澳门就学、就业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须交验往来港澳通行证及逗留签注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澳门就业的人员,还须提交在澳门就业单位的赴香港证明。
    6、港澳通行证签注: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内地居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表》、通行证专用照片及相应事由材料。
    许可程序:
    1、大厅窗口人员受理       
    2、信息核对          
    3、部门负责人审批              
    4、省厅制证          
    许可期限: 10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联系电话: 0355-2058187       
    监督机构: 市公安局纪检委     
    投诉电话: 0355-2058028       
    单位地址: 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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