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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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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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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依据:《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第四条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实行“属地管理、分级审批”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实施。
许可条件:符合上述许可依据要求的
申请材料:
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前,申请人应当填写《新建、改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表》,并附以下材料:(一)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的批准文件;(二)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任务书;(三)技防设施安装平面图、管线敷设图、监控室布置图、物防设施设计结构图;(四)安全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明;(五)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或者安全技术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六)金库、保管箱库设计、施工人员身份证件复印件及其所从事工种的说明;(七)运钞车停靠位置和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平面图;(八)房产租赁或者产权合同复印件和租赁双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复印件。
许可程序:
受理人员审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申请:1、组织专家论证和审查 2、治安管理部门审核3、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受理人员审查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申请:1、治安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2、治安管理部门审核;3、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批
许可期限: 20 个工作日
办理机构: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
联系电话: 0355-2058077
监督机构: 市公安局纪检委
投诉电话: 0355-2058028
单位地址: 长治市城区英雄中路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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