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公民申请因私出国、赴港澳台办事指南
2007-12-03
 


申办出国境证照的条件:
    户籍在长治市的公民,凭户口簿、身份证申请办理因私普通护照;凭户口簿、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申请办理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单位中户籍不在我市的员工,确因商务需要可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及商务签注。
    公民申请因私出国、赴港澳台可到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大厅或县、市公安局出入境接待室办理。
   
办理出国境证照流程:
    第一步:领取申请表;照护照、通行证专用照片。
    第二步:提交申请表,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两张专用照片或相关材料,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出国境的意见。
    第三步:领取护照。持“因私出境证件申请回执”到省公安厅政务大厅领取护照、通行证,或委托邮政专递送达。

申办出国境证照时限:
    从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紧急事由的申请,按“急事急办规定”,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对于有疑点的申请材料,审核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内。

急事急办规定:
    1、出国(境)治病或探望危重病人;2、出国(境)奔丧;3、出国(境)参加紧急商务活动;4、出国(境)留学,开学时间临近;5、前往国入境许可或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6、公安机关认为确属紧急的其他情形。

收费标准:
(一)申领护照:200元
      护照换发:200元
      护照补发:400元
      护照延期、加注20元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100元
      一次签注20元
      二次签注40元
      一年内多次签注100元
      两年内多次签注150元
(三)往来台湾通行证100元
      一次签注20元
      急事急办不收费
      
国家工作人员是指:
  (一)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在职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离(退)休的厅(局)级以上干部;(二)金融机构、国有企业的法人代表,县级以上金融机构领导成员及相应职级的领导干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股权代表;(三)各部门、行业中涉及国家安全利益及国有资产安全、行业机密的人员(含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但未满解密期限的人员)。

出国(境)制证照片标准
    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半身相片(光面相纸)。国家公职人员不着制式服装,儿童不系红领巾。相片背景为白色,其他颜色不予受理。相片规格为:48mmX33mm,其中头部宽度:21mmX24mm,头部长度:28mmX33mm,超出规定尺寸范围的相片不予受理。一次性快照成像、经翻拍的相片或使用各种彩色打印机打印的相片不予受理。相片要求清晰、层次丰富、神态自然。

办理出国境证照所需的相关材料

首次申领护照
    提交填写完整、清晰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两张护照专用照片,交验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护照延期         
  申请人必须在护照有效期满前6个月之内申请护照延期。护照可延期2次,每次5年。超过原有效期而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护照为失效护照,须重新申领护照。
  提交有效护照。如果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护照补发             

     提交护照遗失地公安机关挂失的证明和《山西日报》上的遗失声明。如果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在国内遗失护照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予以补发护照。

护照换发           

     提交护照。如果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护照被埙坏申请换发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月予以办理换发护照手续。护照已经延期2次,即将期满不能再延期;护照签证页用完申请换发的,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

赴港澳探亲
   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亲属的香港或澳门居民身份证或在香港、澳门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赴港澳团队旅游
  提交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出具的旅游费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赴港澳商务
  受单位派遣赴港澳商务,已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见商务登记备案办法),须提交登记备案证明和派遣函;未办理登记备案的单位人员,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国税登记证书和地税登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和派遣函;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赴港澳商务,须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关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其他事由赴港澳
  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港澳,须交验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申请港澳通行证签注
  提交有效的《往来港澳通行》证、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因私前往台湾
   提交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经确认能够进入台湾地区的有关证明。如果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应邀前往台湾
  提交国务院台办“赴台批件”原件,或经省台办确认盖章的复印件。

国台办经济局审核立项前往台湾经贸交流
  提交国务院台办经济局“关于应邀往来台湾立项批复”原件。

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签注
   提交有效的《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的入台许可证明或国务院赴台批件。如果申请人为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还需提交单位和主管部门意见。

 
长治市企业单位申请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办法

            
     一、 登记备案条件:
   (一)“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长治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注册地在长治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长治代表机构。
    单位人员必须是在备案单位任职的正式工作人员,即法人代表、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单位负责人及部门经理、主要业务人员(临时聘用或兼职人员不予备案)。 
   (二)单位人员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商务,须由其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三)单位人员申请3个月多次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须事先向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二、单位申请登记备案须履行下列手续:    
    1、提交《长治市单位赴港澳商务登记备案表》、《单位人员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名单表》;
    2、交验经年检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境外企业常驻长治代表机构提交工商登记证);   
    3、交验税务登记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境外企业常驻长治代表机构无须提交);    
    4、交验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5、交验备案人员的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6、境外企业常驻长治代表机构的员工提交雇员证明。
    单位人员不得多头重复备案,若同一人在多个单位任职,只能择其一备案,若以新的单位申请办理多次商务签注,须注销原备案,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三、登记备案的程序: 
    1、备案单位向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备案所需材料。
    2、出入境管理部门对受理备案材料及备案单位、人员情况负责审核,对单位人员户籍在外省、市的,要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地级出入境管理部门发函核查。
    3、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签发《单位申请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确认书》、《单位人员申请赴港澳商务签注备案名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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