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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不法分子以做生意为名骗群众从事传销活动
2007-09-28 16:37
 
  
 

  据悉,去年年底以来,我省数百名群众,大多为农村和城市郊区的中青年农民,被一些别有用心的人以“从事水产生意”为名,骗至南方一些偏远地区从事传销活动。据受骗群众所带回的所谓“学习资料”显示:这些不法分子以香港金龙贸易有限公司的名义,诱骗一些不明真相的群众来公司当业务员,销售产品。业务员所销售的产品每份为3800元,当受骗群众交付一定金额后,只获得一个该公司的注册代码,和“赠送”的一套西服、衬衣、领带、皮包等行头,而该公司根本没有可销售的实物,所谓的销售就是“拉人头”。其实,该公司每份产品3800元中的45%要交税、交各连锁店的代理费和企业的成本和利润,金额的3%作为高级业务员的分红,剩余的52%则通过直接提成、间接提成和销售补助三部分返还给从事销售的业务员。
  据多数群众反映,该组织以北京知名教授的理论为幌子,向群众“灌输”传销知识。由于该组织以做到高级业务员就不用亲自发展业务,也能得到为数可观的提成为诱饵,使得许多群众上当受骗。近来,不断有不明真相的群众不听家人劝阻,携款去南方等地做“很挣钱的水产生意”,实际上就是被骗入传销组织的圈套,结果是倾家荡产、债台高筑。
公安机关根据多年来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活动的经验,指出当前传销犯罪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及其表现形式:
   (一)无销售产品的“拉人头”传销犯罪活动。此类案件占查处全部传销犯罪案件的65%以上。“拉人头”传销的参与者多数为初中文化以下的农村青年,他们求财心切,极易被迷惑,常常被同乡或亲友骗到“某个很容易挣钱的地方”,一旦身陷其中,多数都抱有不发大财不回头的心态,全身心地投入传销活动,有的即使发觉上当受骗,但为了把自己投入收回,也加入到行骗者的行列,不断诱骗自己的亲朋好友来此地“投资”。
(二)以直销经营企业面目出现,布建网点从事传销犯罪活动。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实施《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以后,国家商务部只批准了雅芳、安利等12家直销经营企业。目前,许多未经国家商务部批准的企业以直销经营企业面目进行传销犯罪活动。其主要采取设立分公司、直销网点和加盟店方式发展经营网络,经营的产品主要是保健品,也有化妆品和洗涤用品。经营模式大多仍沿用分级别高额返利等金字塔式非法传销运营模式,发展人群以其建立的经营网络所在地人群为主。由于此类“直销经营企业”多以销售产品,多为质次价高的伪劣商品为幌子,且均对外宣称其经营模式符合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要求,是国家允许的合法经营企业,其欺骗性较大,非法经营的数额也特别巨大。
(三) 利用网络进行传销犯罪活动。近期,互联网上出现大量投资基金、公司网站,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招募社会公众进行投资。此类犯罪是近年来的新型犯罪。从事此类网络传销的公司,往往声称自己为国际知名跨国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同时,宣称其经营项目为能源开发、黄金期货、外汇交易等高收益高风险项目,且公司拥有专业投资团队可有效降低风险。此类活动一般投资金额小,往往以100美元为一个投资单位甚至更少,最高也不过5000美元左右;这些公司自称:回报高,回报率一般在每日1%-3%不等,年回报率可达到200%-500%,有的甚至宣称高达1000%,如发展下线与出售股票收益则可能更高;周期短,按天返利的机制,可以使投资者在几十天内便可收回投资。此类网络传销公司投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以私募基金等名义募集资金,投资者将资金委托给公司经营并收取红利;二是以购买产品和发展会员为名义,投资者通过发展“下线”获利;三是投资者购买其推销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待境外上市后出售获利。待到社会公众向公司指定账户投入资金达到一定数额后,该网站便无法登录了。由于这类新型犯罪诱惑性极强,特别容易蒙骗一些不知真相的群众。       
  鉴此,公安机关提醒广大群众:不可贪利、盲从,更不可轻信一夜暴富的神话,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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