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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范围
2007-08-21 10:57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哪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具体指《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主要包括: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强制戒毒、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等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等十一项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行政复议法》第8条规定了行政复议的排除情形,即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它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的,以及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它处理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此外,《公安机关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第28条也对哪些复议申请不属于公安行政复议范围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对办理行政案件中依法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刑事侦查措施等刑事司法行为不服的;对公安机关依法调解不服的;对处理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办理其它行政案件中作出的鉴定结论等不服的;对申诉被驳回不服的等情形。
    从法律、法规等列举式的规定看,只有列入行政复议范围的事项才能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也才能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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